中国行为法学会信用法治标准研究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行为法学会信用法治标准研究院(以下简称:标准院)各项工作,根据中行法字【2021】 30 号文件规定,结合本标准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标准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方针,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中国行为法学会(以下简称:行为法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好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和实务工作,为构建诚信中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第三条           实行在标准院理事会领导下的科学民主决策, 落实院长负责制和各中心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及作用

    第四条          标准院理事会是本标准院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的任免,负责决策本标准院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正副秘书长、各中心正副主任、顾问、企业理事单位及标准院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院长负责企业理事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理事会的审批,并负责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决策内容提报。

    第六条      理事会五年一届,到期由新一届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正副秘书长、各中心正副主任、顾问、企业 理事单位及标准院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院长负责企业理事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理事会的审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标准院全面建设和领导工作。

    第八条 常务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全院工作,院长出差或出访期间负责主持全院工作。

    第九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业务工作。

    第十条 驻会秘书长负责全面协调处理标准院日常事务,并负责院长临时交待的其它全院管理工作和科研工作,受院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任务。

    第十一条    副秘书长协助院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在驻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院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各中心负责做好本中心业务工作,各中心负责人为本中心第一责任人,组织本中心全面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以岗位职责为准。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标准院在行为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要认真执行行为法学会的批示及指示,并在年末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标准院内各部门要及时将工作部署及工作完成情况向标准院报告(报秘书处转报院领导),并在年末写出工作总结。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标准院实行理事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理事参加,决定人事、发展战略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及各部门正副主任参加。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参加。院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参加。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重要文件精神。研究决定标准院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审定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收支等重要工作。决定科研课题及科研业务领域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务、记录、会议决定的督促及落实、档案整理及保存等。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标准院外来件公文处理由秘书处报分管院领导阅批后再报院长审批,特别重要的公文秘书处可以直接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标准院内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由秘书处按照院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以标准院名义外报的所有请示、报告、申请等文件由分管副院长审批,由院长签发。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三条    标准院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 有禁必止。

    第二十四条    坚决执行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决定,认真落实理事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决定事项,不得有与决定相违 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标准院发表讲话及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标准院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须先报经院长同意。

    第二十五条    标准院内专职人员正常请假或休假向秘书处完善相关手续,非正常请假须报院长批准。请假程序: 院内工作人员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负责人事先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

    第二十七条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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