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为法学会信用法治标准研究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以下简称: 行为法学会)制定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并为不断加强制度的效能,提升成员使用各类属性标准的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层面的上述法律和规章中有关“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团体标准是市场方向的基石和核心”规定,促使成员或企业充分发挥在“[中国信用体系]基础设施”的建设作用。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本办法管理的标准工作内容,是依据标准化法规定的各类属性标准。其中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行为法学会根据我国信用体系改革发展,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组织成员、企业或相关方面提出,由行为法学会统一编制、发布和管理,供中国信用体系的社会事业和领域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中国信用体系的社会事业和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标准化法推出的新属性类别标准“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与标准化法中的其他各类标准,同样适用于行为法学会成员或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并且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更能够使成员或企业成为标准化工作的主体。

          第四条  行为法学会团体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注]:“接受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指导和监督”内容中,是由于自2019年起至现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已经常态化、制度化,依据是《…总局团标企标随机抽查指引通知》(文件内容见附件)。本文件作者刚刚经历过随机抽查,并且合格、通过。

          第五条  行为法学会吸纳中国信用体系的社会事业和领域相关的企业、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中国行为法学会设立信用法治标准标准院(以下简称:标准院),承担行为法学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标准化工作管理的职责为:

        (一)组织和管理行为法学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归口;

        (二)吸收参加标准化工作的成员。接受本办法的企业、机构可以成为标准院的成员;

        (三)组织制定、修订标准体系表;

        (四)提出团体标准及各类属性标准项目制定、修订、复审和废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组织团体标准及各类属性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复审和废止工作;

        (六)开展团体标准及各类属性标准项目的宣传贯彻、培训推广、咨询合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效果评估;

        (七)向国家(部、委、办)及地方(局、委、办)标准化管理机构,申请制定、修订、复审和废止与相关领域的各类属性标准项目;

        (八)向相关行业或领域相关的国际标准机构或国际企业合作的标准机构,申请制定、修订、复审和废止与本领域相关的标准项目;

        (九)开展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市场运行合规等工作;

        (十)开展与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1)培养“自体”的标准化人才;

          2)为“中国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服务,为战略发展服务;

          3)“中国信用体系”科技合作与发展;

          4)使用标准及“标准加专利”具有的先导功能,将标准化工作前置于产业化;

          5)为知识产权、合格评定、人才培训等各类作业,提供支撑;

          6)以多种、新的手段和形式进行标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贯、实施、推广、应用转化服务;

          7)为国际信用体系的科技和文化交流,提供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市场运行合规等工作支撑。

          第八条  结合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分支多、分工协作领域广的现状,宜建立“标准工作组”或“项目工作组”,以便对应若干的工作项目。标准院作为“标准工作组”或“项目工作组”执行项目的管理机构。项目完成后,“标准工作组”或“项目工作组”自动解散。

    第二章  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

          第九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范围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充分适应行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在中国信用体系的社会事业和领域发展,急需或对中国信用体系的社会事业和领域发展有显着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促进中国信用体系的社会事业和领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鼓励团体标准高于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在标准中使用知识产权(专利),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引领中国信用体系的社会事业、领域和企业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院的团体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废止程序为: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废止的项目立项预研、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废止的项目立项申请并提出标准草案、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废止的项目立项审核、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废止的项目立项批准、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征求意见稿公示并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会、形成标准报批稿、标准项目制订/修订的批准发布、标准项目的废止发布。

        (一)标准院在收到申请标准项目制订/修订/废止的项目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经标准院院长阅批,对项目申请者作出项目制订/修订/废止是否预研、项目制订/修订/废止是否立项、项目制订/修订/废止是否协调核准或暂缓等的正式通知;

        (二)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在落实人员、经费、试验、认证和相关条件后进行标准编制工作,同时由标准院填写、首先在标准院、然后在行为法学会的信息平台公示,之后酌情在国家标准委的团体标准相关栏目作出公示。废止的标准项目,由标准院填写、首先在标准院、然后在行为法学会的信息平台公示,之后酌情在国家标准委的团体标准相关栏目作出公示;

        (三)各类属性标准项目制订/修订版本的格式按照GB/T 1.1编制;

        (四)标准编制项目组或起草人完成标准草案初稿和编制说明后,报标准院。标准院应召开项目组工作会对标准内容进行讨论,经修改后的标准即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稿报给标准院,由其以文件和网络形式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为收集意见,公示征求意见时,标准院同时提供《意见汇总表(征求意见阶段)》;

        (五)公示征求意见阶段后,由标准院组织召开标准送审稿草案预审会。会议设立预审会专家组。会议对标准送审稿草案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草案审查会议纪要》和《送审稿形成阶段意见汇总表》。会议后,标准编制组按照会议纪要和意见汇总表,将标准送审稿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报标准院;

        (六)标准院将标准送审稿、《标准送审稿草案审查会议纪要》、《送审稿形成阶段意见汇总表》和《标准编制说明》,做形式审查。之后由标准院组织召开标准送审稿评审会,会议设评审会专家组。审查会宜经投票对标准送审稿表决,超过3/4的与会专家同意,方为通过审查。评审会形成的《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由评审会专家组长签字认可,或评审会专家组全体签字认可。审查会后,标准编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重新召开评审会做会议评审;

        (七)标准院将标准编制组修改、形成的标准报批稿、《送审稿形成阶段意见汇总表》、《标准申报单》、《申请批准标准的函》、《标准更名的说明函》等,上报行为法学会。经行为法学会会长批准后,以《标准项目批准发布》文件,公示标准项目的发布和实施;

          第十二条  标准院的团体标准,接受会员、企业对于标准项目制订/修订/废止等项目立项的申请,由标准院按照上述相关条款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制订/修订/废止的项目立项的申请者向标专委申请相关各类属性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前,应从基础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系统标准、管理或培训标准、工程标准、运行或服务标准、合格评定等方面,评估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包括:

        (一)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二)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特别是中小企业等相关方参与,以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和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三)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速度快、产品类别多、系统属性明显、服务特征广泛、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推进事业和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四)目前尚无团体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类标准,事业和领域发展急需配套,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各类属性标准协调配套;

        (五)经过前期研究、必要性论证、技术水平成熟,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六)没有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八)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九)具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含量,这些含量可以在标准中承诺以免费使用或专利的许可使用。由标准院用专门文件,向申请者提供上述说明,以方便受理及办理。

          第十四条  记录和标识项目状态内容的方式,采用双编号表示,使用受理标准申请项目编号和受理项目经审查获得通过立项的两种编号。双编号由标准院规定并标注、提出。

          第十五条  行为法学会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符号(T)、团体代号(也是学会代号ABCDEFG)、标准序号(XXXX)及年代号(XXXX)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第十六条  行为法学会的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在国家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相应的团体名称、发布批准的文件、团体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自愿保留相关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外的信息。

          第十七条  行为法学会的团体标准在国家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行为法学会基本信息和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评议。

          第十八条  标准院应根据相关产业、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或根据标准项目申请单位的要求,适时组织对团体标准或各类属性标准进行复审。适用于复审的团体标准或各类属性的标准,按照其被发布起三年至五年的时间段认定,可以复审。复审的结果,标准院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制订/修订/废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和最终公告,由标准院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二十条  标准院督促相关机构/企业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行为法学会团体标准的版权、着作权、标准样品权归行为法学会所有。以出版团体标准,支持团体标准作为知识产权在行为法学会的固化。涉及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中的商业秘密、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实验验证数据等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行为法学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基于“标准是质量提升的首个要素”,“检验、检测”作为产业,是“标准”直接关联产业的“效益显示器”及“效益放大器”。行为法学会支持将团体标准包括“标准样品”的应用,孵化、转化为 “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市场效应。

    第六章  标准项目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标准院的标准项目编制/修订/废止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获资助、国家相关机构资助或指定支付、企业/机构赞助、相关活动以标准名称冠名等方式。经费使用应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保证标准编制工作或相关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在标准院立项的各类属性标准项目制修订过程中,起草单位(特别是第一起草单位)应提供经费保障和起草人员保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起草人员劳务费、专家费、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办公场地费、评审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院的标准项目编制/修订/废止工作的经费使用,接受经费提供方或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标准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管理“标准工作组”的相关文件由标准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支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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